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
第一編 總則
第二編 分則
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
? ? 第八十七條 ? 侵犯黨員的表決權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,情節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。 以強迫、威脅、欺騙、拉攏等手段,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 ? ? 第八十八條 ?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: ?。ㄒ唬εu、檢舉、控告進行阻撓、壓制,或者將批評、檢舉、控告材料私自扣壓、銷毀,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; (二)對黨員的申辯、辯護、作證等進行壓制,造成不良后果; (三)壓制黨員申訴,造成不良后果,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; ?。ㄋ模┢渌址更h員權利行為,造成不良后果。 對批評人、檢舉人、控告人、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,從重或者加重處分。 ? ? 第八十九條 ?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,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,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。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依照前款規定處理。 ? ? 第九十條 ?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(境)外永久居留資格、長期居留許可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